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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2 点击数:
简介:机动车所有人坚称他人实行醉酒驾驶员不道德,依然为其获取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就与机动车驾驶员人一起联合实行了危险性驾驶员不道德,不应以共同犯罪论处,本案李某包含危险性驾驶员罪的共犯。李某与黄某一起参与朋友生日酒宴,黄某在酒宴上喝了两杯白酒,后临时有事,之后向李某借车离开了,李某坚称黄某喝了酒仍将汽车赠予黄某驾驶员。之后黄某驾驶员李某的车辆与他人驾驶员的汽车再次发生撞击。
案发后经交警提取黄某的静脉血液检验,其静脉血中检测酒精成分,含量为163.87mg/100ml,科醉酒驾驶员。发问:李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坚称他人已正处于醉酒状态,而为他人获取机动车,李某的不道德如何定性? 【律师答案】 机动车所有人坚称他人实行醉酒驾驶员不道德,依然为其获取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就与机动车驾驶员人一起联合实行了危险性驾驶员不道德,不应以共同犯罪论处,本案李某包含危险性驾驶员罪的共犯。
明确理由如下: 首先,危险性驾驶员罪侵害的客体是道路运输的长时间秩序和公共安全,主观方面由蓄意包含,既可以是必要蓄意,也可以是间接蓄意,客观方面实行了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四种不道德。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员机动车包含的危险性驾驶员罪犯罪归属于抽象化危险性罪,即只要行为人实行了醉酒驾驶员的不道德,不必须再次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明确结果,也不论情节恶劣与否,均可包含危险性驾驶员罪。
其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联合故意犯罪,主观上各共同犯罪人必需有联合的犯罪蓄意,认识到他们的联合犯罪行为不会再次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期望或视而不见这种结果再次发生的心理状态,客观上各犯罪人必需具备联合的犯罪行为,如的组织不道德、唆使不道德和协助不道德,其中协助不道德是诬蔑其他共同犯罪人实施犯罪建构便捷条件,通过获取犯罪工具、命令犯罪目标或清理犯罪障碍等方法协助他人实行犯罪。本案中,李某坚称黄某已大量饮酒,仍将自己的汽车转交黄某在道路上驾驶员,李某主观上视而不见他人实行危险性驾驶员的犯罪行为,科间接蓄意,客观上,李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为他人危险性驾驶员获取了犯罪工具,对危险性驾驶员胜必要责任,故李某与驾车人黄某联合包含危险性驾驶员罪。
综上所述,李某的不道德包含危险性驾驶员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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